2007年3月2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组织出国考察 当成牟利手段
吴俊

  身为国家机关,竟然将组织“出国考察”作为牟利手段,收受旅游公司回扣款31万余元并私设“小金库”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侨务外事办公室被控单位受贿罪,原办公室主任黄某、原副主任钱某坐在了被告人席上。
  据检察机关指控,2001年底至2003年初,天河区人民政府侨务外事办公室在主办出国考察业务的过程中,时任办公室主任的黄某、副主任钱某与广州一家旅游公司经理石某商量,由该公司承接组团考察业务。
  期间,石某分7次给予天河区侨外办回扣款人民币31.6万元,黄某与钱某则分几次将其中的25万余元分给办公室工作人员。2006年8月,黄某、钱某到检察机关自首。
  在20日的庭审中,黄某和钱某对自己收受回扣款、私设小金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黄某说,每次联系旅游公司承接侨外办的出国考察业务之前,该公司经理石某都会先报一个价,黄某等人再压价。压价之后,黄某等人却按照旅游公司最初的报价汇款,石某将差价返还,返还款项便成了天河区侨外办的“小金库”。
  随后,黄某和钱某分8次将其中的25.2万元以“加班费”等名义,分给天河区侨外办的办公室人员,黄某和钱某各分得5.8万元。